索引號 | 001008003015012/2021-00407 | ||
組配分類 | 其他文件 | 發布機構 | 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|
成文日期 | 2021-04-26 | 公開方式 | 主動公開 |
文號 | 溫人社發〔2021〕70號 | 有效性 | 有效 |
關于《溫州市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試行辦法》的補充通知
各縣(市、區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, 各有關單位:
《溫州市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試行辦法》(溫人社發〔2017〕286號)于2018年2月1日起實施。根據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》(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)、《企業年金辦法》(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6號)等規定,結合我市企業人才集合年金工作實際,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:
一、關于企業人才集合年金管理運營備案問題
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由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受托人、投資管理人、托管人、賬戶管理人共同管理運行。符合條件的機構無需再向市人力社保局申報備案,由企業自主選擇受托人,與其簽訂《企業年金受托合同》,自愿選擇受托人提供標準化的集合年金投資組合產品。
二、關于企業人才集合年金管理運營方式問題
人才集合年金運營方式可按《溫州市企業人才集合年金方案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受托人、賬戶管理人、托管人、投資管理人以2+2形式組合,也可參照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》(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)有關規定執行。
三、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。
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2021年4月26日